京國稅函[2009]234號
頒布時間:2009-07-06 19:54:48.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關于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整后卷煙工業企業與卷煙批發企業差價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貨便函[2009]95號)轉發給你們,并將補充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消費稅改革專項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操作要求》(見附件)一并下發,請依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消費稅改革專項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操作要求
2009年7月6日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消費稅改革專項業務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操作要求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于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整后卷煙工業企業與卷煙批發企業差價結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貨便函[2009]95號)文件的要求,現結合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按照相關政策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補收或退還價款,按照補收價款數額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按照退還價款數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卷煙工業企業應將與卷煙批發企業之間2009年5月份各牌號規格卷煙購銷情況匯總計算的明細清單,附在所開具的藍字(或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帳聯后備查。
二、對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退還價款,按照退還價款數額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一)卷煙批發企業取得卷煙工業企業2009年5月份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相符后,按照貨便函[2009]95號文件的相關規定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
(二)卷煙批發企業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時應附報主管稅務機關以下資料:
1、與卷煙工業企業之間2009年5月份各牌號規格卷煙購銷情況匯總計算的明細清單;
2、2009年5月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卷煙批發企業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上標注涉及匯總計算的具體增值稅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應專門為卷煙批發企業打印2009年5月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
?。ㄈ┯捎诩t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一一對應,在申請開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及《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的金額時,應注意卷煙工業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