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便函[2009]95號
頒布時間:2009-06-11 09:01:3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調整以后,其差價結算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重新核定的各牌號規格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卷煙工業企業和卷煙批發企業之間應對2009年5月份的購銷情況進行匯總計算。對于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補收價款的,卷煙工業企業可按補收價款的數額向卷煙批發企業匯總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匯總計算后卷煙工業企業應向卷煙批發企業退還價款的,可由卷煙批發企業依據退還價款的數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上選擇“購買方申請\已抵扣”欄次,主管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上選擇“購買方申請\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欄次,卷煙工業企業依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與勞務稅司
200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