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稅函[2009]109號
頒布時間:2009-05-19 10:30:45.000 發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235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視此次核查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進行督查指導,進出口、征管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認真開展核查,確保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務。
二、總局下發我省的2008年至2009年3月份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代理出口證明數據及2008年海關統計數據及有關報表,省局已放置在省局“FTP/LOCAL/進出口處/省局布置工作/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資料”文件夾中,請各市局及時下載,并將本地企業信息清分下發至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總局有關要求,逐戶、逐筆對其征稅情況進行核查。
三、總局下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經核查后如為已按照規定開具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各地應按明細數據填寫《xx省受托出口應征稅貨物情況表》(附件2-1),于5月28日前通過FTP服務器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上傳路徑:省局FTP://CENTRE/進出口稅處/省局布置工作/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傳。如委托方為本省企業的,省局將匯總后分發給有關市局進行核查;省局接收總局下發的外省傳遞的代理出口證明信息后,也將及時清分給各市局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對總局下發的代理出口證明信息,如經核查后委托企業及受托企業均非本地企業的,各市應將明細情況于5月28日前及時報告省局。
四、各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核查的出口應征稅貨物代理證明,如發現為非真實委托業務,且受托方為本省企業的,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應于6月13日前將核查情況反饋給受托方稅務機關,并集中抄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各受托方稅務機關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核查。如受托方為外省企業的,各地應按明細數據填寫《xx省非真實委托業務出口應征稅貨物情況表》(附件2-2),于6月13日前通過FTP服務器上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上傳路徑:省局FTP://CENTRE/進出口稅處/省局布置工作/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非真實委托出口應征稅貨物情況。
五、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總局要求開展核查,對在核查中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的,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核查中發現企業出口應征稅貨物而未按規定納稅的,各主管稅務機關除追繳稅款外,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各地的核查工作,省局將進行抽查,并對核查情況進行通報。
六、各地應于7月3日前將本地核查工作的總結報告和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情況表(核查表1-核查表7)上報省局,并同時上傳電子文檔至“省局FTP://CENTRE/進出口稅處/省局布置工作/出口應征稅貨物核查工作/各地總結報告”目錄下。其中,核查表1-核查表3應按明細數據填報,核查表4-核查表7匯總填報。各地應嚴格按照總局下發的表樣填寫上報,不得變動。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