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稅發[2008]154號
頒布時間:2008-12-29 13:08:06.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局:
2004年7月,省局為貫徹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7號)精神下發了2004年92號文件,規定我省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自用的房產、土地,按70%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項優惠政策從整體上執行比較順暢,收效明顯。但最近部分林業部門和地稅部門反映,對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的界定政策不好把握,出現一些偏嚴或偏寬的情況。鑒于上述情況,為了準確地執行政策,維護林區穩定,促進天保工程實施和林區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現對享受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和單位的條件界定明確如下:坐落在國務院批準的天保工程實施方案中為我省劃定的工程區范圍內的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1998年以來從天保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中分離(重組或改制)出來,且繼續在工程區內從事與天保工程直接或關聯密切的產業(包括木材加工、林地經濟、擴業開發、森林醫藥食品、森林旅游、林業生產生活服務)的企業和單位。
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和單位需自行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重組、改制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并提出減免稅申請。經地稅機關審核確認后,即可享受優惠政策。
這項界定政策從2009年1月1日起實行。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