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審慎監管,提升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動態性和前瞻性,增強商業銀行風險防范能力,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銀監會制定并發布《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4號)。
該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貸款損失準備是指商業銀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貸款風險的準備金,不包括在利潤分配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不得低于銀行業監管機構設定的監管標準。
文件規定,銀行業監管機構設置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指標考核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充足性。貸款撥備率為貸款損失準備與各項貸款余額之比;撥備覆蓋率為貸款損失準備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
貸款撥備率基本標準為2.5%,撥備覆蓋率基本標準為150%。該兩項標準中的較高者為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標準。
該文件授權銀監會依據經濟周期、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商業銀行整體貸款分類偏離度、貸款損失變化趨勢等因素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進行動態調整。依據業務特點、貸款質量、信用風險管理水平、貸款分類偏離度、呆賬核銷等因素對單家商業銀行應達到的貸款損失準備監管標準進行差異化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銀監會資本充足率管理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損失準備的資本屬性。
內部控制
文件要求各商業銀行董事會對管理層制定的貸款損失準備管理制度及其重大變更進行審批,并對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負最終責任。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
(一)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職責分工、業務流程和監督機制;
。ㄈ┵J款損失、呆賬核銷及準備計提等信息統計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ㄎ澹┢渌芾碇贫。
文件要求各商業銀行應當在半年度、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貸款損失準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酒诩吧夏晖谫J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三)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
外部監管
銀監會將定期評估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制度與相關管理系統的科學性、完備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將評估情況反饋董事會和管理層。
銀監會要求各商業銀行應當按月向銀行業監管機構提供貸款損失準備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ㄒ唬┵J款損失準備期初、期末余額;
(二)本期計提、轉回、核銷數額;
(三)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期初、期末數值。
銀監會還將定期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信息,掌握外部審計機構對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的調整情況和相關意見。
貸款損失準備連續三個月低于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向商業銀行發出風險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連續六個月低于監管標準的,銀行業監管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