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行為,進一步推動企業資源整合,提高核心競爭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近日,國資委下發《關于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1]121號)文件,對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有關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國有產權置換,是指中央企業實施資產重組時,中央企業及其全資、絕對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單位)相互之間以所持企業產權進行交換,或者國有單位以所持企業產權與中央企業實際控制企業所持產權、資產進行交換,且現金作為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比例低于25%的行為。
文件規定,國有產權置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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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利于做強主業和優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置換標的權屬清晰,標的交付或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
國資委要求各國有單位應當做好國有產權置換的可行性研究,提出可行性論證報告,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并形成書面決議,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當簽訂置換協議。置換置換協議應當明確置換價格及補價方式、置換標的交割、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協議生效條件等。
置換雙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置換標的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規定辦理評估備案手續。經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確定置換價格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文件指出,國有產權置換事項由中央企業按照內部決策程序審議后批準或者出具意見,同時抄報國務院國資委;其中,實際控制企業為上市公司的,由國務院國資委審核批準或者出具意見。國有單位為公司制企業,且置換事項需由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應當在中央企業或者國務院國資委出具意見后,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審議。
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置換雙方應為國有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并遵守本通知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中央企業報國務院國資委批準;其中,中央企業與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之間的產權置換,地方國資委監管企業應事先報經地方國資委批準。
考慮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文件規定,國有單位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進行置換,國有單位與上市公司之間置換并涉及國有單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國資委將每年對部分中央企業國有產權置換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中央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通報批評;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