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家財政“十二五”時期的有關要求,在認真總結會計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經驗、深入分析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會計改革發展面臨的形勢和任務的基礎上,近日,財政部制定并發布了《會計改革與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
財政部在《規劃》中規定,將在“十二五”時期,完善農村發展體制機制,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會計管理工作。
《規劃》指出,“十二五”時期要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農村會計管理體系。
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
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會計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機構,完善代理服務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探索建立電算化工作模式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規范,確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2010年2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4號),規范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強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財政部要求在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中,必須尊重農民意愿,履行民主程序,依法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保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四權”不變,切實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規范農村會計基礎工作
在村民自愿的基礎上,遵循村級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原則,通過采取資金、賬務“雙委托、雙管理”的模式,規范農村會計基礎工作,實現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達到村級各項資金和日常開支的規范管理和規范使用。
加強農村會計從業人員隊伍建設
加強和規范對村出納(報賬員)和代理服務機構人員的管理,逐步實現村出納(報賬員)經民主程序產生并向代理服務機構備案、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的制度,逐步做到代理服務機構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崗。重視和加強農村會計人員職業教育。建立健全財政部門歸口管理農村會計人員體制機制。
2008年12月財政部下發《關于開展農村財會人員財政支農政策培訓工作的通知》(財辦[2008]43號),決定結合農村財會人員履行崗位職責的需要,對行政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出納等在崗人員,實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后的村報賬員、代理會計、資金會計(出納)等人員,開展財務會計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培訓,以及稅務、金融、統計、企業管理和科技文化知識的培訓,幫助農村財會人員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本領,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科學文化素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