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果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有關特殊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是否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有關要求補備相關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4號)規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時企業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特殊稅務處理,企業沒有按照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需要稅務機關確認的,按照本辦法要求補充確認。2008年度、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可按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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