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頒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令”),該辦法是對《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的修訂,進一步規范了資產評估機構審批行為,加強了資產評估機構監督管理,對于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不斷做優做強做大具有重要意義。
一、規范管理,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22號令”自2005年發布以來,提高了資產評估機構準入門檻,規范了機構管理,確立了資產評估行業專營化發展的道路,通過6年的實踐,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水平不斷提升,行業公信力不斷增強,資產評估行業迎來了新的發展時期。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新社會組織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各項建設,對包括資產評估行業在內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服務社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財政部黨組高瞻遠矚,提出了推動資產評估行業做優做強做大的要求。對“22號令”進行修訂,制定新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就是貫徹部黨組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64號令”在保持機構準入條件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對機構組織形式、分支機構管理模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規范了管理,加強了監督,有利于推動資產評估行業做優做強做大,健康發展。
二、加強監督,敦促提升執業水平
資產評估機構保持良好的執業質量和水平,是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近兩年來,資產評估行業轉變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采用了財政部門與行業協會聯合監督檢查的形式,行政監管與自律監管有機結合、效果良好。
1.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在“64號令”中增加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的章節,加強了對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后的監督管理,對于促進資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執業質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優勢,如在第五十條中明確要求資產評估協會要對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實施執業質量檢查,并建立誠信檔案制度。并在第十三條中將行業協會的自律懲戒也作為衡量機構合伙人(股東)任職條件之一。
3.從加強機構內部質量控制出發,提出了資產評估機構要建立首席評估師制度,專門負責執業質量控制(第四十五條)。
4.“64號令”創新地提出了資產評估機構字號不得與已經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字號重復(第十條),有利于評估機構創品牌、拼實力,對于提升行業公信力也很有益處。
三、注重內部治理,推動做優做強做大
自資產評估機構完成脫鉤改制以來,財政部、中評協一直致力于督促資產評估機構要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不斷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1.“64號令”中,資產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評估機構可以在更寬的范圍內自主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組織形式。
2.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方面,“64號令”不再強制要求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是總所的合伙人(股東),同時“64號令”第四十八條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的資產評估報告。將更多的自主權交給機構自行決定,一方面有利于評估機構根據市場引導,自由選擇適合自身的發展模式,不斷完善內部治理,做優做強做大。另一方面,也對總所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總所對分所的管理、控制必須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適應自身特點,在風險與效率之間尋求平衡點。
四、適應機構拓寬服務領域,順應市場新需求
資產評估經過多年的發展實踐,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已經在更廣的范圍、更多層次上服務于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各個領域。在新的形勢下,64號令中第五條,對資產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做出了更加明確的定義,同時首次對從事文化藝術、自然資源等特別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做出了特殊規定,適應了機構不斷拓展服務領域的新需求。
“64號令”的發布,是資產評估行業制度建設的又一重要成果,對加強和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監督管理,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業,推動資產評估行業做優做強做大具有積極地促進作用,必將有力地促進資產評估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