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運輸業: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裝卸搬運。打撈比照水路運輸征稅;通用航空和航空地面服務業務比照航空運輸業務征稅。
2.建筑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業務,以及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爆破等其他工程作業。
3.金融保險業: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其他金融業務和保險業。
4.郵電通信業:傳遞函件及包件、郵匯、報刊發行、郵務物品銷售、郵政儲蓄及其他郵政業務;電報、電傳、電話、電話機安裝、電信物品銷售及其他電信業務。
5.文化體育業:表演、播映、其他文化業、經營游覽場所;體育比賽及為體育比賽提供場地的業務。
6.娛樂業: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茶座、臺球、高爾夫球場、保齡球場、游藝。
7.服務業: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這是光租;航空運輸企業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航空器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這是干租。稅法規定,干租和光租,按照“服務業”稅目(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點經營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旅游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于營業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無船承運業務應按照“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無船承運業務是指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
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并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8.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9.銷售不動產: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10.自2010年10月1日起,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