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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文件,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文件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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