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含義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一個特定程序。
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是一個年度性的稅種,也就是說納稅人應當就一個公歷年度內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此,對納稅人來說,也就應當在年度終了后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納稅人全部在年度終了后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那么將會不可避免地引發兩個問題:一是不利于稅收收入的及時均衡入庫,無法保證財政預算收支的平衡;二是不便于納稅人合理安排資金,特別是可能使得納稅人一次性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過大而影響納稅人的資金周轉。鑒于此,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按月份或季度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的特定時間段內,統一核算全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辦理稅款結算,多退少補,這就是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也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含義進行了解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特點
正確理解和認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最好方法就是了解其特點。
分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概念,并結合《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可以總結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要特點:
(一)不可回避性。
(二)高風險性。
三、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體
(一)居民企業。
(二)非居民企業
四、匯算清繳的時間與期間
匯算清繳時間(時限):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匯算清繳期間(期):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以公歷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作為一個匯算清繳期。
五、匯算清繳內容和資料
(一)居民企業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財務報表;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8.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上述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9.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二)非居民企業
非居民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企業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4.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5.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6.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更多納稅申報技能學習,請關注納稅申報真賬實訓面授班招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