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是海關依法對進出境貨物、物品征收的一種稅。所謂“境”指關境,又稱“海關境域”或“關稅領域”,是國家《海關法》全面實施的領域。
一、關稅的征稅對象
關稅的征稅對象是準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境的個人物品。
二、納稅義務人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是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并進口或者出口貨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會團體。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該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為所有人的人。
一般情況下,對于攜帶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攜帶人為所有人;對分離運輸的行李,推定相應的進出境旅客為所有人;對以郵遞方式進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為所有人;以郵遞或其他運輸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運人為所有人。
三、稅率
(一)關稅稅率的設置
1.進口關稅設置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等稅率。對進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2.出口關稅設置出口稅率。對出口貨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實行暫定稅率。
(二)關稅稅率的分類適用
1.最惠國稅率。最惠國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共同適用最惠國待遇條款的WT0成員國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或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貨物,以及原產于我國境內的進口貨物。
2.協定稅率。協定稅率適用原產于我國參加的含有關稅優惠條款的區域性貿易協定有關締約方的進口貨物,目前對原產于韓國、斯里蘭卡和孟加拉國3個曼谷協定成員的739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協定稅率(即曼谷協定稅率)。
3.特惠稅率。特惠稅率適用原產于與我國簽訂有特殊優惠關稅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目前對原產于孟加拉國的18個稅目進口商品實行特惠稅率(即曼谷協定特惠稅率)。
4.普通稅率。普通稅率適用于原產于上述國家或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按照普通稅率征稅的進口貨物,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可以適用最惠國稅率。
5.暫定稅率與關稅配額稅率。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國家對部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農藥原藥和中間體、樂器及生產設備實行暫定稅率。暫定稅率優先適用于優惠稅率或最惠國稅率,按普通稅率征稅的進口貨物不適用暫定稅率。同時,對部分進口農產品和化肥產品實行關稅配額,即一定數量內的上述進口商品適用稅率較低的配額內稅率,超出該數量的進口商品適用稅率較高的配額外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