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企業日常生產需要儲備一定的物資,于是與供貨商達成協議,由供貨商提前將貨物囤放在企業的倉庫里。動用這些物資時,由供貨商開具發票,企業再支付貨款,但按購進金額1.5%向供貨商收取倉儲費,從應付供貨商的貨款中扣收。2007年,該企業共收取倉儲費2360000元。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收入如何征稅?
【答】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ㄒ唬⿲ι虡I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ǘ⿲ι虡I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征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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