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培訓機構,經常發生學員退費現象。退費時,有時可以收回原發票,有時卻不能。像這樣的情況,應該如何進行處理?
【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發票改革工作若干問題的補充通知》(京地稅票[2003]322號)的規定:對使用稅控裝置填開發票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收款方),在向消費者(以下簡稱“付款方”)辦理退還款項需要重新開具發票的,暫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收款方凡能收回原已開具發票的,應將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按作廢發票處理。對于發生全額退款的,應按照原已開具發票的金額數重新開具退款發票;對于發生差額退款的,應按照實際收款的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并將重新開具發票的記賬聯和收回的原已開具的發票作為沖減收入的記賬依據。
(二)收款方凡不能收回原已開具發票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發生退款重新開具發票時,收款方要在重新開具發票的“項目”欄中填開“退×××款項或退×××多收款項”,按照實際的退款金額數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2.收款方應將已重新開具的退款發票的記賬聯和原已開具發票的復印件或原已開具發票的發票號碼、密碼、項目內容、填開金額等書面材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經審核后在重新開具發票記賬聯的背面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納稅人憑此作為賬務處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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