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2002]298號
頒布時間:2002-07-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保證發票改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我局發票改革工作方案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近期貫徹落實發票改革工作過程中涉及的若干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關于代開發票問題①
按照發票改革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的發票發售窗口以及稅務所要為納稅人提供代為開具發票的服務工作。
(一)代開發票的范圍
納稅人在發生應稅事項后,均可到所在地地方稅務局的發票發售窗口或主管稅務所辦理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發票的事宜。
(二)代開發票的種類
1.《北京市服務業、娛樂業、文化體育業專用發票》稅控裝置機打發票(有獎)。
2.《北京市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專用發票》稅控裝置機打發票(無獎)。
(三)代開發票時應報送的資料
代開發票時,納稅人(收款方)應提供經營活動的證明材料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并報送復印件一份,作為稅務機關存檔備查使用。
(四)代開發票的內容
代開發票時,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經營活動證明材料確定經營項目和所開具發票的種類,并按規定逐項填開發票。發票填開后,要加蓋本單位“代開發票專用章”。
(五)管理規定
1.代開發票時,對于非稅務登記戶應按照我局稅款征收的有關規定,征收代開發票金額的相應稅款。
2.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要按照本局設置的代開發票的場所,制作“ΧΧΧ地方稅務局(分局)ΧΧΧ納稅服務稅務所(稅務所)代開發票專用章”。(尺寸和字體與稅務所公章一致)
3.代開發票時,為納稅人提供免費服務,不再向納稅人收取發票工本費。
4.納稅人凡符合代開發票條件的,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代開發票工作。
二、關于配置稅控裝置問題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的發票發售窗口以及主管稅務所應配備“外掛稅控器”,為納稅人代開發票時使用。試點單位于7月底前到位;非試點單位于9月底前到位。
三、關于納稅人購置稅控裝置的費用列支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國內貿易部、電子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稅發[1997]65號文件精神,納稅人所購置的稅控裝置所發生的購置費由納稅人自行負擔,其購置費用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分兩年列支。
四、關于對納稅人撤戶或轉戶稅控裝置的處理問題
(一)關于撤戶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收回稅控密碼器和IC卡。
(二)關于轉戶
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在本區(縣)范圍內的,納稅人名稱或稅務登記號變更需要變更稅控裝置密碼器的初始化信息,其余可以不作任何變動;跨區(縣)變更的,如納稅人不愿重新購置稅控裝置的,原購置的稅控裝置在新登記的單位重新進行初始化。稅控裝置的售后服務單位仍為原銷售稅控裝置的代理服務單位。
五、稅控裝置打印卷式發票的開票金額,每張最大為999,999.99元。
六、關于金融、保險、郵電、通信企業使用發票問題
(一)金融、郵電、通信系統企業的代理代收業務經營網點(窗口)和辦理代理的項目較多、計算機程序中的代理業務和儲蓄業務交叉且信息量較大,自助儲蓄打票方式較為特殊且財務制度與管理較為健全。為此,現階段在開具發票時暫不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二)保險業中經營壽險業務的,由于所填開發票的內容和項目較為復雜,財務核算不統一造成分公司不具備領購發票的資格(非獨立核算)。為此,現階段在開具發票時暫不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三)金融、保險、郵電、通信企業申請自印發票的,仍按原規定程序辦理,但采用新版發票的防偽措施,并需報市局征收管理處審批。
七、關于安裝稅控裝置前的售票問題
為保證納稅人正常使用發票,在8月1日以前試點單位應根據稅控裝置推廣安裝使用的進度,在安裝稅控裝置前可適當增加舊票的發售數量,避免由于未按期安裝稅控裝置而造成斷票現象。
對于8月1日以后未能按期安裝稅控裝置的,可以采取向其發售定額發票或為其提供代開發票的方式解決,必須確保納稅人發票的正常使用。
注釋:①此條修改,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稅票[2004]598號
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