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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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