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體工商戶達到什么標準需要建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和其他有關資料。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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