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企業在售樓時代收客戶的抵押登記費,向客戶開具收據,然后將款項代繳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別開具給購房者個人。請問上述代收的抵押登記費要繳納營業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代收款項應計入價外費用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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