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進一步細化了視同銷售的具體界定,在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的同時,結轉視同銷售成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將自產產品對外贊助捐贈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作為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而是在“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2009年,某企業將自產產品1000件(成本單價100元,單位售價150元)通過減災委員會向地震災區捐贈。不包括以上捐贈業務的會計利潤50萬元,適應所得稅稅率25%,增值稅率17%,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對外捐贈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125500
貸:庫存商品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1000×150×17%)
本年利潤=50-12.55=37.45(萬元)
新稅法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37.45×12%=4.494(萬元)
納稅調整額:12.55-4.494=8.056(萬元)
在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1行營業收人列示15萬元,第2行營業成本列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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