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少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實際持有與該銷售合同相關的存貨應以銷售合同所規定的價格作為可變現凈值的計算基礎,而對于尚未生產出的少于合同的訂購數量,如果由于價格上漲等合同未預見造成了生產成本上升,超過了合同價,則該合同變為虧損合同,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
【例】惠民公司2008年12月1日與華盛公司簽訂了一項產品銷售合同,約定在2009年4月5日以每件產品100元的價格向華盛公司提供2萬件甲產品,若不能按期交貨,將被處以總價款20%的違約金。簽訂合同時產品尚未開始生產。但企業開始籌備原材料以生產這批產品時,原材料價格突然上升,預計生產每件產品需要花費成本110元。
假如不考慮預計銷售費用,惠民公司每件預計損失為10元,履行合同共計損失20萬元。如果撤銷合同,則需要交納40萬元的違約金。因此,這項銷售合同變成一項虧損合同。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惠民公司應當按照履行合同所需成本(20萬元)與違約金(40萬元)中的較低者確認一項預計負債。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0
貸:預計負債 200000
(2)待相關產品生產完成后,將已確認的預計負債(20萬元)沖減產品成本。
借:預計負債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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