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部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但營業稅是地稅范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在各分支機構根據其營業收入按比例計提并扣減當地營業稅額呢,還是由法人所在地即總部統一計提并扣減總部應交營業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72號)第二條規定:“準許證券公司上繳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因此,證券公司按照營業收入比例計提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不能扣除,只有在實際上繳時方允許扣除。對于應由分支機構扣除還是總部統一扣除應以實際上繳機構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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