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商貿企業除做購銷業務以外,利用自有車輛為其他企業做配送業務,收取的配送費,應該開具什么發票呢?是否應該按運輸業繳納營業稅,是否可以申請讓稅局代開運輸業發票?
【解答】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或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
商貿企業除做購銷業務以外,利用自有車輛為其他企業做配送業務,收取配送費,屬于兼營運輸業,應向接受運輸勞務方開具運輸發票(自開或代開)。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兼營的配送業務是持續的、經常性的經營業務,建議應向工商機關及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經營范圍增加的變更,依法取得自開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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