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自產自用普通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的自產自用普通事項,是指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于除上述特殊情況以外的自產自用事項。此時,企業根據其具體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應付股利”、“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應付賬款”等科目;按確定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領用其生產的A產品,該產品成本為20000元,計稅價格(公允價值)為3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假設甲公司生產的A產品未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且A產品為消費稅非應稅消費品。當A產品分別用于不同用途時,則其相應的稅務會計處理如下:
。1)用于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出資產為存貨的,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當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2)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企業應按分配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售價之和,借記“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按應稅貨物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因此,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股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3)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非貨幣性職工薪酬)。企業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借記“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科目。實際發放給職工時,應確認收入,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自產產品的公允價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相關成本。
假設例中發放的A產品平均分配給總部管理人員和直接參加生產的生產工人。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甲公司計提職工薪酬時:
借:管理費用 17550
生產成本 17550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甲公司發放職工薪酬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4)用于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要求,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
假設甲公司用A產品換回了乙公司的一輛汽車(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汽車的公允價值為40000元,由此甲公司另支付了10000元補價給乙公司。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45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銀行存款 10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5)用于抵償債務。企業可將該業務分為兩部分,一是將庫存材料、商品產品出售給債權人,取得貨款;出售庫存材料、商品產品業務與企業正常的銷售業務處理相同,其發生的損益計入當期損益。二是以取得的貨幣清償債務。
假設該例中,甲公司欠丙公司購貨款50000元。由于甲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短期內不能支付已于2008年7月1日到期的貨款。2008年8月8日,經雙方協商,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其生產的A產品償還債務。丙公司于2008年8月10日收到抵債的A產品,并作為庫存商品入庫。此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5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49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此外,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視同買斷的自購自銷方式),非同一縣(市)將貨物移送另一機構用于銷售等自產自用情形,由于其均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因此均應當確認收入并結轉成本,具體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第二,自產自用特殊事項的會計處理。此處所指自產自用特殊事項,是指企業將自產的產品、貨物用于前述的3種特殊情況的自產自用事項。企業應根據其用途,按產品的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的應納增值稅與所用貨物的成本之和,借記“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營業費用”、“固定資產”等;按確定的產品成本,貸記“庫存商品”,按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但該會計處理未把企業的收入、成本和利潤體現在利潤表中,而所得稅稅法規定這類自產自用視同銷售行為的收入應當作為計稅收入,計算應稅所得,故企業在年終計算所得稅時,需要作所得稅納稅調整。
。1)用于非應稅項目,如建造固定資產等。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核算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仍然按照成本轉賬。因為在這種視同銷售行為中,貨物并沒有實質性轉移,其所有權、控制權和管理權還是歸企業所有,其相關風險和報酬也沒有發生轉移。根據上文所述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分析,此行為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將其確認為收入只能按成本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2)用于無償贈送他人。領用自產產品用于無償贈送他人時,應按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市場價格乘以適用的稅率得到應納增值稅;但會計核算上不作為銷售處理,不確認收入而按成本轉賬。因為贈送雖然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企業并未獲得經濟利益,企業資產、所有者權益都沒有增加。因此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作為收入處理只能按成本進行結轉。因此,甲公司此時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25100
貸:庫存商品 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
。3)用于換取生產生活資料、消費資料等其他非貨幣性資產(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自產產品用于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人資產或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時,無論是否涉及補價,均應按成本轉賬,不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此外,屬于這一類型的還有受托代銷商品采取收取手續費的方式結算代銷費用的情況,也不確認收入,原理類似,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