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入境或離境的當日,是否計入在境居住的天數?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規定:
一、關于判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問題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以便依照稅法和協定或安排的規定判定其在華負有何種納稅義務時,均應以該個人實際在華逗留天數計算。上述個人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一天計算其在華實際逗留天數。
二、關于對個人入、離境當日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的問題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25號)第一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外享受的公休假日、個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訓的天數;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中任職并在境外履行該項職務或在境外營業場所中提供勞務的期間,包括該期間的公休假日,為在中國境外的工作期間。稅務機關在核實個人申報的境外工作期間時,可要求納稅人提供派遣單位出具的其在境外營業機構任職的證明,或者企業在境外設有營業場所的項目合同書及派往該營業場所工作的證明。
不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中任職、受雇的個人受派來華工作,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應包括來華工作期間在中國境內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入境或離境當日應按一天或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