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企業購買了3年后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企業債券,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權責發生制的要求是每月計提一次應收利息,但稅法未明確是否也是采用權責發生制按月計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如有請列示文件依據!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債券約定了到期還本付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營業稅不需要按月計繳。
其次,企業債券屬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利息不直接納稅,在轉讓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