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當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后,可采取重新補開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方法解決。具體程序是,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請問我單位如按此規定給消費者重新開具發票,那豈非要重復計算銷售收入嗎?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規定,如購貨單位在辦理車輛登記和繳納車輛購置稅手續前丟失《機動車發票》的,應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227號)規定的程序辦理補開《機動車發票》的手續,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貴公司可以先按國稅函[2006]227號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再按已丟失發票存根聯的信息開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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