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春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長府發[2009]27號)將現行住房和非住房的稅率進行了統一降低至5%。《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暫行辦法的通知》(蘇政辦發[2006]136號)也早將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綜合征收率降為5%。請問這些符合規定嗎?各地可不可以執行這些規定?
【解答】
為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同時,財稅[2008]24號文件還要求各地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管理。在文件的執行過程中,有些地方為便于征收管理,區分不同的租金標準,按照現行有關征收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合并后采取綜合征收率的方式征收。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確定的綜合征收率與財稅[2008]24號文件的規定一致,可以執行,如果不一致,則應嚴格按照財稅[2008]24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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