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為銀行金融機構,2001年轉讓購置的一套房屋,買方付部分現金,其余部分款項以在我行取得的貸款來支付。基于此種情況,我行一直未將該房屋過戶給買方。2009年3月買方將全部貸款本息歸還,2010年我行準備將房屋過戶給買方,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時房管局要代征房產稅等稅費。請問我行需要支付嗎?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稅[2003]16號文件執行時間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06號)規定,財稅[2003]16號文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2003年1月1日之前有關涉稅事宜仍按原政策規定執行。我行這種情況是否屬2003年1月1日之前有關涉稅事項?
【解答】
企業轉讓房屋發生于2001年,應適用原來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而,對于問題所述的房屋轉讓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于2001年銷售方取得預收款的當天,而不是2010年真正房產過戶時。
此外,問題所述對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執行規定,企業確屬于2003年1月1日前發生了房屋轉讓,但對于企業轉讓該房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93版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進行稅務處理,在條例中對于銷售不動產的納稅義務規定得已經很明確: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40號)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我們理解,問題所述含義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中第五條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但請注意的是,上述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中并不包括銷售不動產,因而對于問題所述的銷售不動產中預收價款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不適用上述規定。
至于問題所述房管局代征房產稅問題,房屋銷售轉讓環節不發生房產稅納稅義務,但可能會涉及到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