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下屬公司同A公司簽訂了通信服務合作協議,主要是為開發區建設信息應用系統集成等業務,雙方明確我公司只收取5%管理費用,項目相關的采購、施工等均有A公司確定,但是所有業務都由我公司承辦,請問如何繳稅,能否只就管理費繳稅?
【解答】
信息系統集成,就是通過結構化的綜合布線系統和計算機網絡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如個人電腦)、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的、統一和協調的系統之中,使資源達到充分共享,實現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系統集成采用功能集成、網絡集成、軟件界面集成等多種集成技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代辦電信工程是指郵電企業代用戶架設地上或地下的通訊線路工程和安裝通訊設備工程及其相配套的其他專用工程。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定,電信公司為開發區提供“建設信息應用系統集成”即代辦電信工程,應按“建筑業——其他工程作業”繳納營業稅并開具“建筑業”發票。對建筑業工程包括的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不屬于一項銷售貨物行為既涉及建筑業勞務又涉及貨物,混合銷售行為。
建議建設方提供設備以降低稅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