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請問這里的殘值是指按預計殘值率計算出來的殘值,還是實際處置后殘料收入?如果固定資產賬上已做提前報廢處理,但實物仍在用或者雖然不在用,仍未進行處理,這部分的損失可否申請稅前扣除?
【解答】
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規定:
“第五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可由企業逐項作出說明,并出具內部有關技術部門的技術鑒定證明;
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并出具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也可以同時附送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四)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規定,您問題中描述固定資產賬上已做提前報廢處理,但實物仍在用或者雖然不在用,仍未進行處理,不屬于自行申請計算扣除范圍,應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稅前扣除的。文件中的殘值是指符合實際處置后收入而不是依預計比例計算出的預計殘值,這樣計算出的損失才是真實發生的損失,方可在稅前扣除。企業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后,方可作為損失在資產處置當年提出稅前扣除申請。企業尚未處置但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固定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后再申請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