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第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見上),我們可以判斷企業享受直接減征增值稅的優惠,不能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處理,其會計處理如下:
一、按正常銷售確認收入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按照直接減免繳納增值稅時
(1)本月上交本月應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2)本月上交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收入
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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