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09年多繳的印花稅,是否可以抵減2010年的印花稅?
【解答】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二十一條規定,一份憑證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二十三條規定,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注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并裝訂成冊后,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后,蓋章注銷,保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根據上述規定,印花稅是一特殊稅種,只對特定憑證及行為貼花,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按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對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或應納稅額超過五百元的,法規特別規定可申請按期匯總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屬于印花稅特殊的計稅辦法。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執行金額不一致的,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目前為止對多貼印花稅票者,仍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如果企業屬于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情況,而上一年度多繳者,應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看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進行抵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