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免征。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直接減征。使用過的摩托車、游艇、小汽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減半征收;又如自2001年1月1日起,對風力生產的電力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政策。
(三)即征即退。在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稅機關為稅務機關。
(四)先征后退。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核電機組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5個年度內,統一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五)先征后返。對數控機床產品實行增值稅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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