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
根據稅收規定,企業撥繳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實務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解答】
企業根據工資的一定比例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否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是企業撥繳時的法定憑證,它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由全國總工會統一發放。
需要注意的是,隨著工會經費撥繳款方式發生變化,一些地區不再由企業直接向工會撥繳,改為向稅務機關撥繳。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根據當地政府相關部門下發的政策規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憑證并在所得稅前扣除。比如,湖北省總工會、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就下發了《關于明確工會經費稅前扣除憑據的通知》(鄂工發[2007]21號),規定企業撥繳工會經 費,必須取得國稅局開具的《代收工會經費通用繳款書》在稅前扣除,原使用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不再作為稅前列支的憑據。因此,企業在合法有效憑證的判定方面,也要與時俱進,及時了解新規定,嚴格執行新政策。
【問題2】
企業在報銷門診或住院費用時,既有稅務發票,又有非稅票據,那么,這兩類票據在使用上有何區別?
【解答】
醫院收取門診或醫療費用,應開具稅務發票,還是非稅票據,關鍵是看這家醫院的性質,即這家醫院屬于盈利性醫院,還是非盈利性醫院。根據現行的《醫院財務制度》,公立的非盈利性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對于民辦的非盈利性醫院,則應根據財政部下發的《關于民辦非盈利性醫療機構收費票據使用問題的復函》(財綜[2007]40號),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