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人多處任職,多處取得所得,是分別由單位代扣代繳納稅,還是選擇一處申報納稅?
【解答】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二)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規定,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二)規定,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第十條(一)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從境內多處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并固定在任職、受雇的一地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辦理納稅申報,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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