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安置殘疾人企業取得增值稅退稅是按補貼收入進行會計核算,對取得營業稅減稅收入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解答】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第二條第三款規定:“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這并不是直接減征而是抵減稅額的規定:
。1)年初收到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核定的當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限額時: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貸:遞延收益
(2)每期計提當期應交營業稅時:
借:營業稅金與附加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同時: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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