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如果通過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會造成不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結果。對于偷稅行為,如果沒有構成偷稅罪,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罰款。由于涉及損益,因此企業需要進行會計利潤的調整。
【例】在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稅務機關發現某企業于2007年6月將管理部門使用的一輛小轎車(2004年12月購買,原價400000元,企業對該轎車從未提取折舊)以120000元價格與某一客戶抵賬,差額全部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轉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計入了當期損益。
企業的做法是:
①借:固定資產清理 400000
貸:固定資產 400000
②借:應付賬款 1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0000
③借:營業外支出 28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80000
企業在計算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未對該筆業務進行納稅調整。
該企業對小轎車未計提折舊,屬于會計核算錯誤,因小轎車與客戶抵債,已經從賬面轉出,不再進行會計利潤的調整,但該核算錯誤影響所得稅的計算。根據稅法的規定,280000元的營業外支出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因為企業在2005~2006年未計提折舊,屬于企業應提未提的折舊,不得在2007年進行補扣,只能扣除2007年1~6月的折舊。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為5年,凈殘值率為5%,則2005~2006年未計提折舊額=400000×(1-5%)÷5×2=152000(元);2007年1~6月的折舊額=400000×(1-5%)÷(5×12)×6=38000(元)。因此企業應將已計入營業外支出的152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該問題是在企業結賬前發現的,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501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160
如果該問題是在企業結賬后發現的,會計處理為: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16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5016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016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