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購簡單的說,就是A公司賣資產給C公司,一般資產收購和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沒有區別,以轉讓價減去計稅基礎作為財產轉讓收入。
財稅[2009]59號規定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這里的資產應當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投資性房地產,股權等非貨幣性資產,而不包括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
【例】A公司以本企業20%的股權(股本1000萬,公允價值為6000萬元)作為支付對價,收購C公司某固定資產生產線(計稅基礎10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C公司資產6500萬元。由于A公司收購C公司資產的比例大于75%,股權支付占交易總額比例:6000÷6000=100%,大于85%,假定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
A公司:
借:固定資產 6000
貸:股本 1000
資本公積 5000
A公司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應當為6000受讓方計稅基礎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國稅發(2003)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也明確為按公允價值確定。
C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 6000
貸:固定資產 1000(簡化處理說明問題)
營業外收入 5000
長期股權投資以1000萬作為計稅基礎,同時調減營業外收入5000萬,以后轉讓該長期股權投資時,假設轉讓價10000,投資收益10000-6000=4000,稅收上應確讓財產轉讓收入10000-1000=9000,應調增5000,先調增后調減。暫時性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