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就是A企業把對B企業的股權投資轉讓給C企業,形象的比喻就是A和C是兄弟,C沒有兒子,A把自已的兒子B過繼給C,B毫發未傷,只是換了個監護人罷了。
一般重組處理,A相當于賣股權,C相當于買股權,A按照以出售價減去計稅基礎確認股權轉讓收入,C按照以取得該項投資是實際發生的支出作為歷史成本(計稅基礎)。
【例】A公司向C公司轉讓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計稅基礎1000萬,已提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200萬,轉讓價為2000萬。借:銀行存款2000,借: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200,貸:長期股權投資1000,貸:投資收益1200。 A公司確認所得2000-1000=1000(萬元),即賬面投資收益1200減去先期調增現在調減的減值準備200萬元。
C公司以實際支付的2000萬元作為計稅基礎。
B公司僅需進行工商注冊變更即可。
如果購買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例】A公司以本企業20%的股權(股本1000萬,公允價值為5700萬元)和300萬元現金作為支付對價,收購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權(計稅基礎1000萬元,公允價值6000萬元)。由于A公司收購C公司股權的比例大于75%,股權支付占交易總額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時符合特殊處理的其他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C公司可暫不確認轉讓B公司股權的全部轉讓所得,但應確認取得非股權支付額300萬元現金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即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6000-1000)×(300÷6000)=250(萬元)。C公司取得現金資產的計稅基礎應為300萬元,取得A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應為1000+250-300=950(萬元)。
C公司(A和C非同一控制)
借:長期股權投資——A投資 5700
銀行存款 3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投資 1000
投資收益 5000
C公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A計稅基礎為950,投資收益中只確認應納稅所得250,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250=4750,假設將來以10000轉讓長期股權投資——A,投資收益10000-5700=4300,而應納稅所得=10000-950=9050,調增應納稅所得額9050-4300=4750。前調減后調增,暫時性差異。
前調減是因為沒有足夠資金付稅,后調增是因為有錢了。
A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B 6000
貸:股本 1000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4700
銀行存款 300
A公司如果以被收購企業股權950+現金300=1250作為計稅基礎,則A公司將來轉讓該投資反而要多交稅,為什么?因為資本公積溢價是不交企業所得稅的,現在沒有調減,將來卻要調增(這就是個問題,因此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中的被收購股權應當理解為被C公司購買的A公司股權計稅基礎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