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無論是存續分立還是新設分立,可進一步分為一般分立和特殊分立。
1、特殊分立的稅務處理。我們發現特殊分立前提有如下語句:“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可見特殊分立是不存在新加入者的。
2、應稅分立的稅務處理。按照59號文的規定:“被分立企業對分離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例】A公司系由甲、乙兩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的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每位股東均出資5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現擬將A公司的一個分部設立為B公司,A公司存續經營且股東不變。B公司成立后,除向A公司原股東支付股權外,未向A公司及其股東支付其他任何利益。A公司分立前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分別為2800萬元、1500萬元和1300萬元,評估后價值分別為4500萬元、2500萬元和2000萬元;分立后B公司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分別為1600萬元、900萬元和700萬元,評估后價值分別為1800萬元、900萬元和900萬元。
由于企業分立時未發生非股權支付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為特殊分立。當事各方所得稅處理為:
(1)被分立企業A公司不計算分立資產的轉讓所得,即分立出去的凈資產雖然高于賬面價值200萬元,但不需要交納所得稅。
(2)A公司在分立時如果有未超過法定補虧期限的虧損,可按B公司分立的凈資產占A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B公司在分立后的剩余補虧年限內彌補。
(3)B公司建賬時可按原賬面價值或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按原賬面價值入賬,稅法也允許按原賬面價值在稅前扣除,不需要納稅調整;如B公司建賬時按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部分須作納稅調整。
(4)假定B公司的注冊資本為700萬元,甲、乙在B公司仍平均持股,每位股東的股權份額為350萬元。由于在特殊分立業務中對A公司的兩位股東未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為防止有關各方利用分立業務進行避稅,其在A、B公司股權的計稅成本可從下列兩種方法中選擇:
①甲、乙兩位股東在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為零,在A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仍為各500萬元。
②調整計算,首先計算在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總額為:
股東持有的舊股(A公司)的總成本×B公司分立的凈資產(公允價值)/A公司原總凈資產(公允價值)=1000×900/2000=450(萬元)
然后計算A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總額為:
股東持有的舊股(A公司)的總成本-B公司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1000-450=55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A公司被分立后,應相應轉銷分立出去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但在轉銷所有者權益時,如果轉銷了“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項目,應經過稅務機關核準,因為轉銷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具有應稅屬性,其中視為對股東所作的分配額,股東應按規定計繳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