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2.企業為職工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3.企業為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5.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6.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
7.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個人實物的應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贈送記錄明細,無法按人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按合理比例統一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