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甲乙共同投資成立丙公司,甲以自己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投資,評估價80萬元,乙出資40萬元現金,丙公司屬于生產制造業。請問:丙公司對甲投入的固定資產是否應計提折舊?如提折舊,固定資產的原值和折舊年限如何確定?所得稅如何處理?
【解答】
會計方面,丙公司應該計提折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該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而關于折舊問題,準則沒有例外規定,理解為問題所述情況下,接受投資一方仍應計提折舊。對此我們可以解釋為,對于企業來說,固定資產折舊實際上相當于對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分期回收。而問題所述情況雖然沒有貨幣性的資本支出,但可以視為股東投入了一筆資金,企業以該筆資金購入了相應的固定資產,事實上構成企業的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原值按入賬成本確定(按新準則規定,如果投資各方約定成本不公允的,應該按照公允價值調整入賬成本,并以調整后的價值作為計提折舊的原值)。另外,會計方面規定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
所得稅方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而上述法規未明確規定其不得計提折舊。對于折舊相關使用年限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原值及折舊年限認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095號)明確:“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后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準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采取其他合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