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因此,差額征稅扣除項目僅是購置或受讓原價的原價,相關費用和稅金均不能作為扣除項目。
國稅發[2005]89號規定,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因此,納稅人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要有充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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