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是一家企業,我們單位在對外簽訂合同時,經常出現簽訂合同時的金額與執行合同時的金額不一致的情況,有可能執行金額高于合同金額,也有可能低于合同金額。那么簽訂合同時繳納的印花稅,是否也需要根據執行合同的金額調整,還是就以簽訂合同時的金額作為印花稅的計稅標準?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又《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025號)明確: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稅票。因此,合同是在簽訂時按合同所載的金額計稅貼花。簽訂合同時的合同金額與最終合同執行時的金額不一致,執行金額可能高于合同金額也可能低于合同金額,那么簽訂合同時繳納的印花稅,按上述規定不需要調整。但根據《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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