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廣告費和宣傳費的區別是什么?按企業所得稅新規定要求,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按收入的15%額度進行扣除,是指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分別按收入15%額度扣除呢,還是業務宣傳費加廣告費后,再按收入15%額度扣除?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由于經濟發展及新的事物形態的出現,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越來越難以區分,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將二者合二為一,對于它們不再具體細分,分別核定扣除標準,而改為現在的普通企業按二者總標準在當年銷售收入15%的額度內允許扣除。對于財稅[2009]72號規定的行業的企業在當年銷售收入30%的額度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