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服務相關的支出”等應付職工薪酬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將職工福利費列入職工薪酬范圍核算。
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住房貨幣化分配的財務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和財政部財企[2008]34號有關規定企業不再按工資薪金總額的14%在成本費用中提取職工福利基金。而有關職工福利性質支出可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范圍內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對于由于執行新準則原有應付職工福利費的余額的處理,《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明確:“(五)職工福利費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