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一次轉銷法:合并方確認吸收合并同時轉銷對被合并方的投資:按接收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含明細科目,下同),貸記有關負債和資產備抵科目(含明細科目,下同),按作為合并對價的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科目,按付出資產應交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的增加股份的面值總額(或應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下同),貸記“股本”(或“實收資本”,下同)科目,按合并前合并方對被合并方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為借方差額,則依次借記“資本公積 (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以下統稱股本溢價) “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科目均以其賬面余額借記至0為限,不足部分全部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此處理以下統一稱為“依次借記……”].
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對于合并方原記錄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其他權益變動”中涉及被合并方的賬面余額,應視為處置對被合并方的股權投資予以轉出,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同一控制下為合并而發生的審計、評估等直接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而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則按規定從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留存收益中列支,下同。
2.分別處理法:(1)第一步,確認吸收合并:按合并方接收被合并方全部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負債和資產備抵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科目,按照付出資產應交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作為合并對價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或應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貸記“股本”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科目;如為借方差額,則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2)第二步,轉銷原對被合并方的股權投資:按對被合并方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成本法),或貸(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損益調整、其他權益變動”科目(權益法)。
對于原記錄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涉及被合并方其他權益變動金額,也應同時轉入“投資收益”科目。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1.一次轉銷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稱為購買方,被合并方稱為被購買方,購買方確認吸收合并同時轉銷對被購買方的投資:按接收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借記有關資產科目,貸記有關負債科目,按支付合并費用和作為合并對價支付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按付出資產應交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和應交稅費的差額,貸記或借記營業外收支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的增加股份面值總額,貸記“股本”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增加股份的公允價值與其面值總額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按合并前購買方對被購買方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 “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商譽”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對于購買方原記錄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其他權益變動”中涉及被購買方的賬面余額,亦應轉出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2.分別處理法:(1)第一步,確認吸收合并:將“一次轉銷法”中的“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以前各科目及發生額確認原則全部錄下,爾后“按其差額,借記‘商譽’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2)第二步,轉銷相關股權:如果確認合并時已確認商譽,則按應轉銷對被購買方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再次借記“商譽”科目;如果確認合并時確認為“營業外收入”,則以其與應轉銷股權投資賬面價值比較,應核銷股權賬面價值高于已確認收入,則先沖減已確認收入,再按差額確認商譽;如果應核銷股權賬面價值低于已確認收入,則按應核銷股權賬面價值沖減已確認的營業外收入,同時應轉銷股權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如果被合并方有兩個以上且其中有被合并方對另一個被合并方持有股權投資甚至相互持股,合并方接收的資產就有被合并方移交來的對其他被合并方的股權投資。這樣的股權投資應比照合并方對被合并方的股權投資轉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