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指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
⒉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協議明確標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銷商品后,無論是否能夠賣出、是否獲利,均與委托方無關,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間的代銷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沒有實質區別,在符合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時,委托方應確認相關銷售商品收入。
⒊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的會計處理實例
[例]A企業委托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協議價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率17%.A企業收到B企業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票上注明:售價10000元,增值稅1700元。B企業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上注明: 售價12000元,增值稅為2040元。
⑴A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企業將甲商品交付B企業時:
借:應收賬款──B企業 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 000
貸:庫存商品 6 000
②收到B企業匯來的貨款11 7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1 700
貸:應收賬款──B企業 11 700
⑵B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①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 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 000
②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4 04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040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 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 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 000
貸:應付賬款──A企業 10 000
③按合同協議價將款項付給A企業時:
借:應付賬款──A企業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700
貸:銀行存款 11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