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3]37號文件新舊政策變化對照表
序號 | 財稅[2011]111號附件1 | 財稅[2013]37號附件1 | 主要變化 | 備注 |
1 | 第三條 ……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 第三條 | “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調整到本句最前面。 | ★ |
2 |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 增加“廣播影視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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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 將非營業活動相關規定調整至“提供應稅服務”定義中;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統一稱為“應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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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九條 ……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 第九條 ……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 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統一稱為“應稅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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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十二條 …… (一)從銷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第二十二條 | 增加“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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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十二條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 第二十二條 ……(四)接受鐵路運輸服務,按照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 將“交通運輸服務”調整為“鐵路運輸服務”;刪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調整為“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 ★ |
7 | 第二十二條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第二十二條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調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以下稱稅收繳款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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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二十三條 ……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 第二十三條 ……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 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調整為“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稅收繳款憑證”。 | ★ |
9 | 第二十四條 ……(五)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
| 原條款刪除。 | ★ |
10 |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 第三十八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提供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增加“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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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 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 增加“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優先適用零稅率。” | ★ |
12 |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 原條款刪除,并調整為“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 ★ |
附件:新舊政策變化對照表